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行政法
ADMINISTRATIVE LAW 
開課學期
95-1 
授課對象
司法組  
授課教師
蔡茂寅 
課號
LAW3160 
課程識別碼
A01 33100 
班次
02 
學分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必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三3,4(10:20~12:10)星期四5,6(12:20~14:10) 
上課地點
社法22 
備註
先修科目:憲法(適用全校學士班學生)。
限學士班二年級以上
總人數上限:150人 
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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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

蔡茂寅 行政法課程大綱

本課程之配置時數原為上、下學期各三小時,合共六小時,因配合課程改革,改為一學期四小時,授課內容亦因之稍有變動。具體言之,一般課堂上講授之「基礎理論」、「行政組織法」、「行政作用法」、以及「行政救濟法」,於本課程雖然仍維持通觀性的講解方式,但僅能以制度目的的說明為主,輔以理論及實務見解的必要最低限度講授。因此,「課堂求多型」,而期待授課教師做補習班式整理的同學或將因此失望,於此先予敘明。

行政法為各種法學領域中最容易者,因其全為人為之制度,容易理解之故。但由經驗顯示,即令是優秀的法學實務家(特別是行政機關的法制人員),對行政法亦常感難以應用,究其原因,似與行政法之學習方式仍然偏重記憶,以致修習者以背誦得來之知識參與考試,即令獲得錄取,對行政法架構仍無全盤之理解有關。因此,行政法人才之培育,應以真正理解者為要,而捨棄「強記以為能」的自我滿足、自欺型的學習方式。就此而言,貪多式的整理雖有助於「學習經濟」,並有益於準備某些考試,但對行政法的理解實則無甚幫助,甚至可能不符比例原則中的「適當原則」。

本課程以促進修習者的理解為主要目的,但此種目的能否達成,並非僅依授課教師的單方行政行為即得為功,修習者之配合努力仍居樞要。課程之進行方式為講授、輔以每次一小時左右之實例演習或論文研讀報告,此等雙向交流、修習者參與之內容將於課堂上宣佈。本課程不特別指定教材,但教科書類之參考著作,希望修習者至少能參閱「行政法1998」(翁岳生編)、「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」(吳庚著)、「行政法導論」(李震山著)中之一種。



 

課程目標
 
課程要求
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 
指定閱讀
 
參考書目
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 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
無資料